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退休职工生活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802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26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暂行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26号)的文件规定和有关精神,我校对在职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在清理规范校内津补贴的基础上,经参考同类兄弟院校实施情况,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退休职工生活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清理规范、适当提高、统一标准

二、经清理规范后的退休职工校内津补贴统一归并为生活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放补贴后,原发放的津贴补贴即行取消。

三、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1、补贴标准

在全省规定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上(《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增加300元,形成学校实施的退休职工生活补贴统一标准(见附表)。全省统一调整增加生活补贴标准时,校内标准也按全省增加的金额标准相应增加。

2、实施统一的生活补贴后,除鄂人社发[2012]26号文件规定保留的津补贴外,其他津贴补贴予以冲销,不足的予以补足,高出的予以保留。

实施生活补贴后的退休费组成:

基本退休费;省规定标准的生活补贴;校内补贴(300元);保留部分;高出校内统一标准予以保留的部分。

3保留部分包括:

1993年工改前退休人员保留140元、工改后退休人员保留56元;住房补贴;劳模津贴;国家规定工作人员退休后继续给予保留的荣誉津贴;高出30%部分。

四、几点说明

1、原发放的教师节津贴、第十三个月工资补贴作为校内保留的福利继续发放。

2、原参照在职人员按比例发放的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在此次规范后予以冲销。

3、原工资项中“高出30%部分”暂时保留,在全省调整增加标准时根据政策规定逐步冲销。

42006年工改时,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一)>的通知》(鄂人薪函[2007]1号)规定,按比照职务增加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可继续按比照职务发放退休人员补贴。

五、本方案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退休职工生活补贴标准表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退休职工生活补贴标准表
岗位类别原职务(技术等级)生活补贴(元/月)
学校补贴省里补贴标准补贴合计
管理人员正厅级30021902490
副厅级30019702270
正处级30018202120
副处级30016701970
正科级30014501750
副科级30013401640
科员30012601560
办事员30012201520
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30020002300
副高级30017302030
中级30014501750
助理级30013001600
员级30012201520
工勤人员高级技师30016001900
技师30014501750
高级工30012901590
中级工30012401540
初级工30012201520
普通工30012201520